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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大病保险制度运行实际,我市对原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,修订后的《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》,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。
内容修订
《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,即实施范围、统筹层次、筹资机制、待遇水平、困难群众大病保障倾斜机制、资金筹集与管理、大病保险承办、政策衔接,重点对待遇水平和资金筹集与管理两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。
筹资待遇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我市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。基本保费按政府、单位筹资60%,参保人员个人缴费40%的比例筹集。选缴保费每份100元,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选择缴纳,最多可缴纳3份。
参保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二档、三档)的在校学生,享受连续缴纳选缴保费3份满三年待遇。
大病待遇由基本保费待遇和选缴保费待遇组成,先享受基本保费待遇后享受选缴保费待遇。
报销比例
我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后,适当提高了部分选缴保费报销比例,待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。
如对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、2份、3份未满三年的,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%、2%、3%,即76%、77%、78%,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;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、2份、3份满三年的,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%、5%、10%,即76%、80%、85%,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60万、80万 及不封顶。
保障范围
《实施办法》还扩大了保障范围,大幅减轻罕见病等大病患者的用药负担。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纳入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支付范围的罕见病用药费用,经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报销后,剩余费用纳入“选缴保费”规定报销。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的药品,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(含国家谈判药品)后,未纳入我市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范围的,继续参照原浙江省大病用药规定纳入“选缴保费”报销。
我市“选缴保费法”大病保险制度自2018年起实施,在省定“基本保费”的基础上,增设了“选缴保费”项目(个人自愿缴纳,每份100元,最多3份),累计已为全市41.5万名大病患者减少医疗费用支出48.5亿元,有效减轻了群众医疗支出负担。
来源|金华新闻客户端